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申请材料清单 附件 第十七条 目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