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机构从事基金管理业务活动实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