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资产管理机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具有3年以上证券资产管理经验,最近3年管理的证券类产品业绩良好;
公司治理完善,内部控制健全,风险管理有效;
最近3年经营状况良好,财务稳健;
诚信合规,最近3年在监管部门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部门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
为基金业协会会员;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