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六条

第六条 证券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资产管理总规模不低于200亿元或者集合资产管理业务规模不低于20亿元;

最近12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持续符合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