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七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七条 第七条 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管理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亿元; 最近1个季度末净资产不低于5亿元。 第六条 目录 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