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八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八条 第八条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机构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除符合第五条规定外,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实缴资本或者实际缴付出资不低于1000万元; 最近3年证券资产管理规模年均不低于20亿元。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