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三条 第三条 资产管理机构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其业务资格。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