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对资产管理机构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行政监管措施。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