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证券公司通过其控股的资产管理子公司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股权投资管理机构、创业投资管理机构等其他资产管理机构符合本规定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条件,申请开展基金管理业务的,比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