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附件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 资产管理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 申 请 材 料 清 单 附件: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