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七、

七、 符合开展基金管理业务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法人资格及业务资格证明文件、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托管机构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的资产管理规模证明等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