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一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符合条件的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业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促进基金行业和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证券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0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12) 目录 第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