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业务暂行规定(2013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基金管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恪守诚信,审慎勤勉,忠实尽责,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