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制度,提供必要条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独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和独立董事人员配备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于基金管理公司及其股东,坚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勤勉尽责,依法对基金财产和公司运作的重大事项作出独立客观、公正专业的判断。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年度履职报告,经股东(大)会审议并留存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