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董事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董事会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公司基本制度,决策重大事项。董事会和董事长不得越权干预经理层的具体经营活动。
董事会对经理层的考核,应当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公司合规和风险管理等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况,不得以短期的基金管理规模、盈利增长等作为主要考核标准。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规定董事会的人员构成,强化专业、独立、制衡、合作原则。基金管理公司的总经理应当为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