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三条

第三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和议事规则。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建立与股东之间的业务和客户关键信息隔离制度。基金管理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通过股东(大)会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