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六条 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会审议下列事项,应当经2/3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
公司和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和公募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和公募基金投资运作中的重大关联交易;
公司和公募基金审计事务,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管理的公募基金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