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基金管理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或者分公司等中国证监会规定形式的分支机构,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从事相关业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合理审慎构建和完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充分评估并履行必要的决策程序。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子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者认可,子公司可以从事资产管理相关业务,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分公司或者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的分支机构,可以从事基金管理公司授权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