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关闭分支机构和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同时抄报基金管理公司主要办公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与公司治理水平、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持续经营能力和稳定性等相匹配,且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最近3年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者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

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者处于整改期间;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基金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