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十三条 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境内子公司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
基金管理公司应当以自有资金出资设立子公司;原则上应当全资持有,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不得存在任何形式股权代持;
基金管理公司具备与拟设子公司相适应的专业管理、合规及风险管理能力和经验;拥有足够的财务盈余,能够满足子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已建成能够覆盖子公司的管控机制和系统;具备较强的抗风险能力;
基金管理公司对完善子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子公司长期发展,有切实可行的计划安排;对子公司可能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况,有合理有效的风险处置预案;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子公司注册资本应当与拟从事业务相匹配,且必须以货币资金实缴;子公司应当具备符合规定的名称、场所、业务人员、业务范围、管理制度、安全防范设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