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秉承长期投资理念,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推动完善公司治理、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保障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经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基金管理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未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基金管理公司与其或者受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之间发生不当业务竞争;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越过股东(大)会、董事会任免基金管理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擅自干预基金管理公司的经营管理、基金财产的投资运作等活动;

在证券承销、证券投资等业务中要求基金管理公司为其提供配合,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为其他机构、个人代持基金管理公司的股权,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个人代持股权;占有或者转移基金管理公司资产;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