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九条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监督管理办法(2022年) 第三十九条 第四章 基金管理公司的治理和经营 第三十九条 自然人股东兼任基金管理公司经营管理职务的,应当通过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授权,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职责和监督约束机制,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三十八条 目录 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