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一节 零散人员管理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第二百三十五条 探亲(休假)人员 第二百三十六条 公勤人员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伤病员 第二百三十八条 免职人员 第二百三十九条 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条 各级应当严格执行军人健康保护相关规定,加强军人健康管理,积极开展健康教育、健康检查、疾病防护、心理卫生服务等活动,增强官兵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 第二百四十一条 新兵编入部队前,必须进行包括理发、洗澡、换衣在内的卫生整顿和体格复查、病史登记、心理测试;进行卫生防病知识教育以及预防接种。 第二百四十二条 经常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官兵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到饭前便后洗手,不吃(喝)不洁净的食物(水),不暴饮暴食;勤洗澡,勤理发,勤剪指甲,勤洗晒衣服被褥;不随地吐痰和便溺… 第二百四十三条 深入开展爱国卫生活动,整治环境卫生,搞好卫生设施建设和管理,增强防疫防病意识。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四十六条 各级领导应当重视军人疗养工作,严格落实军人疗养计划。疗养机构应当加强组织实施疗养人员的预防保健、伤病治疗、功能康复,以及飞行、潜艇和潜水人员的健康鉴定、生理和心… 第二百四十七条 各级应当重视部队训练和军事作业中的卫生安全与防护,遵循医学科学规律,合理安排训练科目与强度,加强卫生防护指导,预防和减少训练伤、职业损伤。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军级单位每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连)级单位每月开展1次心理卫生服务活动,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四十九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坚持依法管财、服务官兵、厉行节约、注重绩效的原则,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实物验收、资产登记、账目公布、财务交接等制度。 第二百五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 第二百五十二条 现金和票据管理,应当做到收支有据,手续齐全,保管安全。 第二百五十三条 部(分)队首长必须重视伙食管理,分工专人负责,科学调剂伙食,保证营养均衡,讲究色香味形,提高饭菜质量,改善就餐环境,节约食物、燃料和用水,关心伤病员的饮食,尊重… 第二百五十四条 挑选身体健康、思想好的士兵担任炊事员。基层伙食单位应当至少保持1名具有等级厨师水平的炊事员在岗。 第二百五十五条 发挥军人委员会经济民主组在伙食管理中的作用。经济民主组通常由本单位1名军官担任组长,由司务长(管理员、舰艇军需)、炊事班长和若干名士兵担任成员。 第二百五十六条 基层伙食单位每周制订1次食谱。食谱由司务长、给养员、炊事班长提出,交经济民主组审查,经旅(团)军需部门审定后公布实行。 第二百五十七条 按时公布伙食账目。月终结账后,编制伙食账目公布表,由经济民主组和单位首长审查盖章并及时公布。 第二百五十八条 逐日登记给养消耗。每日消耗的主副食品、调料和燃料,由炊事班长和厨房值班员共同计量并进行登记。 第二百五十九条 基层伙食单位设厨房值班员,由副班长和指定的士兵轮流担任。厨房值班员履行下列职责: 第二百六十条 基层单位首长在节假日应当参加和组织官兵帮厨,安排炊事人员轮休,保证炊事人员劳逸结合。 第二百六十一条 食堂应当保持清洁,有消毒、防蝇、防鼠、防虫和流水洗手、洗碗设备。炊事用具用后必须洗净,放置有序。食物的采购、制作、存放应当符合卫生要求。实行配餐、自助餐或者分餐… 第二百六十二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每半年对基层单位的炊事人员进行1次健康检查,发现传染病和化脓性、渗出性皮肤病患者,必须立即调离诊治。 第二百六十三条 军人一般不得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食物,家属来队无法在驻地购买的,可以按照采购价从基层伙食单位购买。 第二百六十四条 旅(团)级单位生活服务中心负责基层单位所需主副食品、炊事燃料的筹措、加工、供应和结算。 第二百六十五条 实行饮食社会化保障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伙食管理机制,加强对伙食质量、价格、卫生等方面的监督。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质量、车公里消耗… 第二百六十七条 驾驶军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停驶。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七十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 第二百七十一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 第二百七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百七十四条 装备的保管 第二百七十五条 装备的检查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 装备场区管理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 第二百八十三条 军营网吧可以在旅(团)级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营(连)级单位集中设立,设立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八十七条 营区治安 第二百八十八条 营区秩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 第二百九十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 第二百九十一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官兵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误击误炸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 第二百九十四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二百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一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