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八十七条
第二百八十七条 营区治安
严格营门出入管理,人员应当凭统一制发的出入证、临时出入证或者有效证件出入营门;营区管理部门负责人员情况审核、出入证和临时出入证的制发、回收;必要时持物外出应当开具持物证明;有条件的营区,可以利用门禁、监控等系统进行辅助管理;
严格控制外来人员、车辆进入营区,对确需进入营区的外来人员,应当严格履行登记手续,检查其证件和携带物品,说明营区管理的有关要求和注意事项;
聘用家政服务人员和社会化保障人员应当进行审查、登记,经批准后方可以聘用;
严禁打架斗殴、酗酒、赌博、私藏违禁物品、侵占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以及其他不良行为;
严禁在营区内使用气枪、仿真枪、弓弩、弹弓等;严禁在营区内私自使用无人飞行器;严禁在允许的时间、地点以外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流动商贩进入营区买卖或者在营门旁摆摊设点;
禁止快递人员独自进入营区,接收网购商品应当在营区外进行;确需进入营区的,必须由接收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并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
禁止共享交通工具进入营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