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八十八条

第二百八十八条 营区秩序

营区内各种设施应当实用、耐用、简朴、配套、完好,体现军事、军队特征,符合战备和安全要求;加强军号(信号)的规范使用,营造军号嘹亮的军营氛围;

保持工作环境的整齐、清洁、肃静,工作时间不得追逐打闹、嬉笑聊天;

在规定的午睡(午休)和就寝时间内,应当保持安静,不得进行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营区的各类标志标识应当醒目、齐全、规范;车辆应当按照指定地点停放,按照规定的路线、速度行驶;禁止鸣喇叭、试刹车;骑自行车不得带人(学龄前儿童除外),出入营门应当下车;

严格遵守礼堂、操场、课堂、饭堂、浴室、体育场所和娱乐场所的规则,做到守纪律、有秩序、讲礼貌;

不得在营区张贴、设立商业广告;除对外开放的场所外,不得在营区建筑物上使用霓虹灯显示单位名称;

按照规定经批准对外开放的场所,应当与军事行政区隔开;

城市驻军不得在营区内饲养家禽家畜;不驻城市的部队养殖、种植应当统一规划,保持营区整洁;

不得擅自砍伐、损坏花草树木,不得破坏绿化设施;不得擅自挖沙、采石、取土;不得私搭乱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