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七节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八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按照实战化、正规化的要求加强营区管理,教育官兵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觉遵纪守法,讲究文明,维护良好的战备、训练、工作、生活秩序,保证营区安全、整洁。 第二百八十七条 营区治安 第二百八十八条 营区秩序 第二百八十九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 第二百九十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 第二百九十一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第二百八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八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