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九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九十条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九十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 第二百八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