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九十条

第二百九十条 加强防火和消防知识教育,设置消防标识,制定防火措施,管好火源、电源。集中居住的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指定分队兼负消防任务,并进行必要的消防训练。对各种消防设施和器材,指定专人管理,定期检查,防止挪用和损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