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九十一条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节 营区管理 第二百九十一条 营区管理,应当以营院为单位组织实施。不同建制单位同驻一个营区时,由共同的上级单位指定单位负责组织管理。 营区内的军事行政区和家属生活区应当设置隔离设施,实行分区管理。旅级以上单位可以结合实际制定家属生活区的具体管理办法。 第二百九十条 目录 第八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