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八节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二条 各级应当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严格执行安全法规制度,建立健全各类安全问题防范和处置机制,防止和减少事故,及时妥善处理安全问题。 第二百九十三条 各级应当教育训练所属官兵掌握常见事故防范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及有关规定,做好车辆交通事故、工程作业事故、误击误炸事故、火灾事故、溺水事故、坠落事故、触电事故、中… 第二百九十四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重要军事目标以及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任务面临的安全风险适时进行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降低或者规避风险。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第二百九十七条 发生事故、案件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如实上报,查明原因,正确处理,不得弄虚作假、隐情不报、急情缓报、重情轻报。 第二百九十一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