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九十六条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节 安全管理 第二百九十六条 各级应当加强安全检查,及时报告和通报安全检查情况,对存在的问题和隐患进行认真纠治整改。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军级单位每半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综合检查。针对安全管理中的倾向性问题或者重大安全隐患,适时组织专项检查。 第二百九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九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