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九十四条

第二百九十四条 各级应当严格落实安全分析制度,研究安全管理状况,查找薄弱环节,制定完善安全预案,采取有效对策措施。

军委机关部门和战区、军兵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年,战区军种以及相当等级单位每半年,军、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级以下单位每月,应当组织1次安全分析。组织重大活动、执行危险性较大的任务时,或者在敏感特殊时期、季节更替、环境改变、人员变动等时机,应当及时进行专题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