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八十九条

第二百八十九条 重视营区的环境和文物保护。按照国家和军队的有关规定,采取环境和文物保护措施;协同地方人民政府和群众共同保护环境、文物和生态资源,防止污染以及其他公害。修建军事设施、场地,应当符合营区规划,做到合理布局、绿色环保,科学利用自然资源,注意保护营区内文物和古树名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