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七十五条

第二百七十五条 装备的检查

装备检查的主要内容:装备的类型、数量、质量、完好率、在航率、制度落实情况和存在问题等。

对随身携带或者用于训练、执勤的武器,连级单位每日、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对集中保管的轻武器和大型装备,班每周、排每半月、连级单位和营级单位每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检查1次;班、排的检查与维护保养一并进行;

师、旅(团)级单位每年普查1次,由单位首长主持,业务部门组织实施;

装备除定期检查外,在使用前和使用后,必须进行检查;

装备的技术性能检查(检测、测试),通常与装备的维护保养一并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