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七十四条
第二百七十四条 装备的保管
部(分)队装备器材的保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
轻武器通常存放在兵器室内;兵器室应当设置完备的安全设施,并设双锁,钥匙由连队(队、站、室、所、库)主官和军械员分别掌管;枪、弹应当分室或者分柜存放,每周清点不少于2次;
各类装备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类放置,酸、碱、有毒、易燃、易爆品必须单独存放,严格管理制度和规定,认真落实安全措施;
存放的装备、弹药必须账、物、卡相符,严禁留存账外装备、弹药;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擅自拆卸、转借、交换装备器材,严禁出租、变卖装备器材;
装备的交接和送修,应当严格手续,及时登记、统计;装备的损失、消耗如实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