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五节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六十九条 部(分)队必须严格执行装备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加强日常管理,防止装备丢失、损坏、锈蚀、失效和霉烂变质,保证装备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第二百七十条 部(分)队应当经常进行爱护装备和管理、使用装备的教育。除结合训练、执勤进行教育外,在新兵入伍、部队改(换)装、年度装备普查等时机,必须进行专业教育,使官兵增强爱… 第二百七十一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 第二百七十二条 部(分)队应当加强对训练器材、教具和设备的管理,严格落实保管制度,认真维护保养,适时检查,正确使用,防止丢失和损坏。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装备的维护保养 第二百七十四条 装备的保管 第二百七十五条 装备的检查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第二百七十七条 装备场区管理 第二百六十八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