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七十六条

第二百七十六条 装备的使用

必须按照编配用途和技术性能使用装备,按照规定填写装备履历书、证明书等;

必须掌握装备的技术性能,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

装备不得挪作他用;严禁擅自动用非职掌的装备;

封存的装备,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动用;紧急情况下动用,应当经直接首长批准,并及时向批准封存的上级报告;

弹药的使用遵循“用旧存新,用零存整”的原则,严格执行启封规定;弹药不得挪作他用;

注意节约弹药、油料、器材和其他物资;

已批准退役、报废的装备,应当严格管理、单独存放并作出标志,不得继续使用;对于能够拆件利用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权限审批,严禁擅自拆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