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七十一条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五节 装备管理 第二百七十一条 旅(团)级以上单位首长对所属主要装备、营级以下单位首长对所属装备,应当熟悉其基本性能、数量、质量情况和日常管理要求。连级以下单位的军官和士兵,对配发或者分管的装备,应当会操作使用、会检查、会维护保养、会排除一般故障。修理分队的军官和士兵,对掌管的检查、检测、维护、修理等设备,应当会使用;对所保障的部队装备,会检测、会调试、会维护、会修理。 第二百七十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