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五十一条

第二百五十一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按照经费标准和供应实力领报各项经费。由基层单位掌管的各项经费,应当建立账目及时记账,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精打细算,按照规定范围计划开支,及时公布,定期检查。由基层单位代领代报的工资、津贴、探亲路费、差旅费等,应当按时领取,及时发放和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