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五十条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三节 财务和伙食管理 第二百五十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不得侵占官兵经济利益,不得虚报冒领经费物资,不得用公款公物请客送礼,不得拖欠、克扣、挪用伙食费,不得扩大伙食费开支范围,不得设账外账和“小金库”,不得私分公款公物,不得出租、出借银行账户,不得私借公款和公款私存,不得报销应当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第二百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二百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