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六十七条

第二百六十七条 驾驶军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车辆,不得持地方驾驶证驾驶军队机动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