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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四节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四节 车辆使用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部(分)队应当严格按照车辆编配用途、性能和规定的动用数量、行驶区域使用,按照规定组织车辆初驶、封存、启封、保养和检查,准确掌握车辆的动用、数量、质量、车公里消耗… 第二百六十七条 驾驶军用车辆,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军队车辆使用管理有关规定,随身携带身份证件、军队车辆驾驶证、行车执照和派车命令,不得持军队车辆驾驶证驾驶地方机动… 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务用车实行集中管理。不得公车私用,不得作为个人固定用车,不得用于探亲、休假、旅游等非公务活动。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停驶。
第二百六十五条 目录 第二百六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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