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五条 军人患病应当及时将病情报告直接首长,经批准后前往就医,由经治医师决定门诊、住院或者回队治疗,并根据病情开具相关证明。对急症病人,医疗卫生机构必须随时诊治。 第二百四十四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