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四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四条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二节 军人健康保护 第二百四十四条 按照规定对军人进行健康检查,军官、士官通常每年进行1次,义务兵在服役第二年进行1次,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对查出患有疾病的人员,应当及时治疗,不适宜继续服役的,及时报请有关部门按照规定安排其退出现役。 第二百四十三条 目录 第二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