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四十八条

第二百四十八条 各级应当重视心理卫生服务工作,军级单位每年、师(旅、团)级单位每季度、营(连)级单位每月开展1次心理卫生服务活动,做好心理教育、心理测评、心理咨询和心理疏导等,确保官兵心理健康。对有严重心理疾患的官兵应当及时送诊就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