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二百三十四条 单独执行任务人员

对单独执行任务的军人,其上级领导、机关应当根据任务性质、时限和所处环境,明确责任、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并掌握人员思想和工作情况,及时给予帮助、指导和解决实际问题;

2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根据任务性质、人员数量组成临时班、组,并指定班长、组长;执行重要任务或者10人以上执行任务时,应当指定军官负责;

军人单独执行任务时,应当遵纪守法,严格执行规章制度,按照首长意图,积极完成任务,并主动与上级领导、机关保持联系;时间较长时,应当定期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重大问题及时报告;

参加国家和地方文艺、体育、教育、医疗卫生、科研等团体或者组织活动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服从管理,维护军政、军民团结,展示军队良好形象;

赴国(境)外执行援助、维和、学习、交流、访问、竞赛等任务的人员,除执行本条第一至第三项规定外,还应当严格遵守外事纪律,尊重当地的宗教和风俗习惯,接受驻外使(领)馆武官处领导管理。使(领)馆武官处应当加强对赴国(境)外人员的教育管理,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发现严重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发生事故、案件时,及时报告并协助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