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五条

第二百三十五条 探亲(休假)人员

军人探亲(休假)主要用于休息和处理个人事务;

探亲(休假)人员应当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路线、事由执行;需要更改时,应当及时向单位首长报告,并保持联系,保证部队有紧急战备任务时能够及时召回;

单位首长应当向探亲(休假)人员提出要求,交代注意事项;军人在探亲(休假)期间应当按照要求主动向单位首长报告探亲(休假)情况;处理家庭纠纷和其他纠纷时,应当依法办事,依靠军队组织和地方人民政府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