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百三十三条 各级首长、机关应当加强对单独执行任务人员、探亲(休假)人员、公勤人员、伤病员、免职人员、转业(退休)待安置人员等的管理教育,使他们保持良好的军人形象和严格的作风纪律,自觉维护军队的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