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三十七条

第二百三十七条 伤病员

伤病员到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住院前,士兵由连队(队、站、室、所、库)首长,军官由直接首长交代注意事项,提出具体要求,必要时派人护送;对长期住院者,应当适时看望;

伤病员住院期间的管理由医院、卫生队、卫生连负责;对不服从管理、违反纪律者,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单位严肃处理;伤病员出院时,医院、卫生队、卫生连应当对其住院期间的表现作出鉴定,并将伤病员出院时间提前通知其所在单位;医院、卫生队、卫生连不得给出院的伤病员批探亲假(休假);

伤病员住院期间,必须遵守医院、卫生队、卫生连的规定,服从管理;所在单位应当主动了解伤病员的病情以及住院期间的表现,出院时通常派人将其接回;

出院人员和外出看病就诊后的人员,必须及时直接返回所在单位,不得私自回家或者绕道他地。

疗养人员的管理参照前款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