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二百八十条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严禁在非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超出防护等级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严禁在加密状态下谈论、传输、处理、存储机密级以上的信息或者长期存储涉密数据信息;
严禁与国际互联网、其他民用网络及非办公计算机、其他电子产品联接;
严禁与外国人或者在外国驻华使(领)馆、机构和国际组织工作的人员通信;
严禁借转给他人使用;
严禁未经审批携带出国(境);
严禁故意损毁、拆装或者到地方单位维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