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节 中国人民解放军内务条令(试行)(2018年) 第六节 第十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六节 移动电话和国际互联网的使用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军人使用移动电话,实行实名制管理。旅(团)级以上单位应当对使用人员的姓名、部职别、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品牌型号,以及微信号、QQ号等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百七十九条 公网移动电话只能作为非涉密事项联络工具,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八十条 军用移动电话主要用于各级首长、机关、部队军事行动和日常办公的通信保障,使用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八十一条 军队单位应当在禁止使用移动电话的场所设置禁用标志和存放设施,重要涉密部位应当配置有效的技术管控设备,核心涉密场所必须进行严格检查,防止违规带入使用。 第二百八十二条 基层单位官兵在由个人支配的课外活动时间、休息日、节假日等时间,可以使用公网移动电话。不使用时,通常集中保管。具体使用时机和管理办法,由旅(团)级以上单位结合实际… 第二百八十三条 军营网吧可以在旅(团)级以上单位或者单独驻防的营(连)级单位集中设立,设立前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做到专机入网、专室放置、专盘存储、专人管理。 第二百八十四条 军队单位和人员使用国际互联网,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第二百八十五条 军队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使用国际互联网的日常管理,抓好上网登记、终端管理、保密检查、技术服务等制度的落实。 第二百七十七条 目录 第二百七十八条